印发中山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中山海事局)衔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中山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中山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科学、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编制依据。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2.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1.3适用范围。1.3.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中山市行政辖区水域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3.2发生在中山市行政辖区水域以外的水上险情或突发事件,有可能威胁、影响本辖区的,按照本预案实施。1.3.3由上级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中山市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1.4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中山市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方科学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镇区、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水上搜救部门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有效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加强应急资源的建设和储备,建立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建立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应急救援的效能和水平。2中山市水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中山市人民政府对中山市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本预案,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挥责任区水域范围内的水上应急反应行动。业务上受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中山市水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2.1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设立由各有关政府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称“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2.1.1应急领导机构架构。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主要架构如下: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中山海事局局长副主任:中山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海洋渔业局局长。成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局、气象局、中山海关、中山航道局、公安消防局、公安边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2.1.2应急领导机构职责。(1)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指导各镇区开展水上险情应急行动;(2)审议或制定重大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方案,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作出应急反应决策;(3)按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力量积极参与跨市(县)重大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4)负责及时掌握险情动态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上级或受影响的地区上报(通报)险情;(5)负责重、特大险情的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6)组织实施水上险情应急演习、演练;(7)承担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2.1.3成员单位职责与分工。成员单位共同职责: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具体职能,编制本单位的水上险情应急预案,确定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联系人和联系方法,确保应急联系的畅通;发生水上险情时,听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协调,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提供相关预警预报信息,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成员单位具体分工:(1)中山军分区:应市政府请求,参与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积极配合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调派所属船艇、航空器和人员参与搜寻救助行动。(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协调全市各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军队以及周边市(县)处置特别重大和特大险情。协调重大事项及涉外信息的公开和新闻发布。(3)中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搜救行动;按照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令开展搜救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现场搜救、指挥和处置,协助其他水上搜救工作;发布航行通告;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详细资料。(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负责尸体的死亡技术鉴定;负责道路交通涉水险情和刑事、治安涉水险情的现场搜救、指挥和处置。(5)市安全监管局: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搜救险情通报,及时掌握水上搜救信息并按规定上报。(6)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参加现场警戒工作;负责对渔业船舶遇险、渔港水域险情应急救助和现场指挥,协助其他水上搜救工作。(7)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实施火灾现场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等工作。(8)市公安边防支队: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搜救行动,协助进行现场警戒,负责水上治安案件导致人员遇险的处置。(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船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社会力量资源参与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水运企业和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救助和处置。(10)中山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协助进行现场警戒,为水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水上应急设备、人员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11)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负责内河涌、闸内非通航水域、水库、山塘的人员遇险处置工作,根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调动做好全市主要河道的水闸以及东河水利枢纽工程泵站的启闭工作,做好全市大江大河水位的监测,提供有关水文信息。(12)中山航道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清除水域碍航物或设置助航标志,发布航道通告。(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属公园内的湖泊及涉水娱乐项目、设施的险情处置,协助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做好紧急情况下开启市政设施等有关工作。(14)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的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提供水上应急行动所需相关气象信息。(1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1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水上应急行动提供通信保障,维护水上遇险、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专用频率通信的安全畅通。(17)市民政局:负责险情事故的善后处理,组织转移、安置、慰问遇险人员,帮助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2.1.4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职责。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协调指导下,负责辖区水上险情、突发事件的抢险救助、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对乡镇农用船、自用船事故的救助、指挥和处置。2.2运行管理机构。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山海事局,承担水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情况,拟定、修订水上险情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有关工作制度、规定;(2)拟定中山市水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编制水上搜救经费预算,推进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专业救助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的建设;(3)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承担“12395”水上搜救报警电话的值守工作,做好水上险情信息的收集和预警工作;(4)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险情;(5)及时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水上险情及处置进展情况,负责搜救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6)拟定业务培训、搜救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7)开展水上安全知识的宣传,组织新闻发布等;(8)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收集意见、评估效果、总结经验;(9)其他日常工作。2.3咨询机构。咨询机构包括市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如中山市航海技术协会)等。市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渔业、海洋工程、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聘任。主要职责是:(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3)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2.4应急指挥机构和总指挥。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牵头设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不同级别,由相关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见5.4.1)。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1)总体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作出行动决策,下达行动指令;(2)根据实际情况,宣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升级、实施和终止应急响应;(3)指派现场指挥员;(4)决定是否向上级搜救部门请求支援。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有关镇区视情况或按总指挥指令到应急指挥部协助总指挥工作。2.5现场指挥员。现场指挥员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急指挥部)指定,承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1)执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2)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3)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4)及时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2.6水上应急救助力量。2.6.1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综合和专业救助队伍、军队、武警救助力量,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属下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特种车辆(机械)和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机构、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本市水上应急救助力量主要有:(1)中山海事局属下巡逻船;(2)市海洋渔业局属下渔政船;(3)中山海关属下各缉私船;(4)公安水上派出所工作船艇;(5)市公安边防支队属下各边防巡逻船;(6)中山航道局属下航标工作船;(7)市公安消防局消防船、工作船和综合救援大队;(8)市水务局水利、水政工作船;(9)专业水上清污公司工作船;(10)专业起重、打捞公司的车辆和船舶;(11)其他船舶公司的船舶;(12)民间自用船舶、渔船等,志愿者队伍。2.6.2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1)按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2)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时,保持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结束后,根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4)组织本单位人员、船舶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参加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3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3.1.1信息来源与监测。气象、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其他有关机构、国际组织等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灾害等预报信息;安保信息、相关单位监测发现的异常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的信息或造成水上险情发生的其他信息等。3.1.2风险分析与分级。热带气旋、异常海潮位、海啸、雾、雪、暴风雨带来的能见度不良、江湖洪峰急流、地震、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均有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风险。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各风险等级具体对应情况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由专业机构作出分析判断。3.1.3风险信息发布。气象、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通过海上通信业务公共频道、公众通信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具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19号)执行。3.2预警预防行动。3.2.1尽最大可能,将预警信息传达到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并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3.2.2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部门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按有关工作预案,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做好搜救应急行动的准备工作。4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4.1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4.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险情信息——(I级)。(1)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4)载员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5)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6)急需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4.1.2重大突发事件险情信息——(Ⅱ级)。(1)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4)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4.1.3较大突发事件险情信息——(Ⅲ级)。(1)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4.1.4一般突发事件险情信息——(Ⅳ级)。(1)死亡(失踪)2人及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3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4.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报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确认险情发生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到一般突发事件险情的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后,要按照“边处置、边报告、边行动”的原则,立即(要求在5分钟内)以电话的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见附件2、3)上报,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5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5.1水上遇险信息的获得。5.1.1来自于水上遇险者的报警:(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单边带SSB);(2)公众通信网(水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3)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5.1.2其他遇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