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9号)等文件,现就我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省新能源汽车纯电驱动战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范标准,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建设各类充电桩3000个;到2020年,力争建设各类充电桩10000个以上,基本建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和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当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形成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市民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三、主要任务(一)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1.规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建管分离原则,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分别进行管理。加快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手续,除企业(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外,对社会开放的均纳入全市充电设施统一管理,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运营,确保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山供电局配合)2.积极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交通枢纽、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学校、文体场馆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鼓励出租车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物流企业、互联网新兴业态企业等配建充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3.大力建设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按照国家标准对现有充电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探索固定充电和移动补电相结合的充电方式,缓解公交场站增设充电设施难题。(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建集团、公交集团、中山供电局配合)4.加快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中山供电局配合)(二)完善规划布局和建设规范。1.加强规划布局指引。制定《中山市域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局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及时调整电源规划。新建项目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中山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中山供电局配合)2.完善建设管理规范。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管理、验收、监管政策,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节能减排考核范围。简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各镇区配合)(三)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力度。1.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在不违反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采用配建方式供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中山供电局、各镇区配合)2.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动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等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配合)3.制定价格配套政策。按照国家、省已出台的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制定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中山供电局配合)4.完善财政补贴政策。按照国家、省财政补贴政策,修改完善市级补贴政策,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给予补助,加强补贴资金审核,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四)着力创新商业运营模式。1.完善新能源公交车“整车租赁、充维一体”商业模式。鼓励公交企业探索创新新能源公交运营模式,提高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效率,降低新能源公交车投入成本;鼓励新能源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立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系统。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电池充电管理、公交线路安排、公交增值服务、智能充放电等领域的应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城建集团、公交集团、中山市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配合)2.探索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商务局牵头,各镇区配合)3.发展电池租赁和换电模式。充分利用低谷电价的优势降低电动汽车运营成本,探索采用裸车购置、电池租赁的运营模式,加快形成电动汽车电池租赁网络、充电网络和维修服务网络体系,探索开展电动乘用车分时租赁规模化示范应用,为新能源汽车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五)建立健全充电服务体系。1.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纳入中山市交通运输服务平台二期工程,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山供电局配合)2.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落实相应配电网改造升级工作,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流程指南,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中山供电局负责)3.规范动力电池回收管理。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收集、存储、运输、处理等管理规定,将动力电池回收列为新能源汽车购买合同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规范化、社会化回收体系,带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快速发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六)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1.制定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事故和故障应急处理办法,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独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全面采集运行车辆、充电设施状态的动态数据,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行监控,建立事故指挥和车辆调度系统,处理消防、救灾和人员疏散等重大应急事故,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行安全。(市公安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安全监管局、中山供电局配合)2.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要求。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局、中山供电局负责,各镇区配合)四、组织实施(一)明确责任分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负责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切实抓好责任分解和年度计划落实,抓紧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和工作措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在完成各自任务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二)强化监督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跟进各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进度和工作成效,并定期对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估;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确保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按期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和目标顺利完成。(三)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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