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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提高教育核心竞争力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2〕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核心竞争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现就我市实施“强师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精神,坚持教师是教育发展第一资源理念,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统筹谋划,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教师队伍规模、结构、素质协调发展。树立教师质量理念,坚持以教师为本,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基础,以加强师德建设和专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升全市教师队伍整体质量和水平为目标,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二、目标任务(一)教师数量充分满足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到2016年,全市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生师比达到或超过珠三角城市平均水平。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数量符合教育现代化发展对师资配备的要求。(二)教师学历层次普遍提高。到2016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均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幼儿园专任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75%以上;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分别达70%、90%以上;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分别达到8%、30%和15%以上;高等院校专任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达到55%以上。(三)教师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到2016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年龄结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优质师资的区域(市域、镇域)分布及学段分布更趋合理,解决镇区中小学部分学科教师紧缺现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专任教师均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的比例均达95%以上;职业院校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比较明显的进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达80%以上、兼职教师比例不低于10%,高职院校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达到80%以上。(四)教育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广大教师普遍具有高尚的师德品行,敬业爱岗、关爱学生,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较强的教科研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需要。教育领军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到2016年,全市力争新增基础教育系统教育专家(含培养对象)3名,省市名校长(园长)16名、名教师40名、学科带头人100名,中高等职业院校“香山名匠”5-8名,中小学省特级教师10名;高等院校“香山学者”3-5名、教授10名、副教授30名、高级工程师20名,骨干专业有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全市教育人才工作有新突破,教育人才优势有效转化为教育质量优势,教师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教师干事创业积极性和活力进一步提升。三、主要措施(一)全面加强师德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的师德建设新形式、新途径、新载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大力弘扬高尚师德,树立和宣传优秀教师先进典型,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对师德建设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实施途径、实施步骤、政策保障等进行系统设计,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教师的师德水平与业务水平同步提升。确定每年9月为全市教师师德主题教育活动月。将师德建设始终贯穿于教师准入、聘用、培训、晋升、考核、评优等管理工作全过程,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家长、学生多渠道的师德监督机制和科学、完善、可测的师德考评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着力解决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教育反腐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学校领导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查处教师有偿家教、体罚学生、学术不端等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加强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教师诚信教育和诚信管理机制。(二)实施教师专业发展和高层次教育人才培育工程。1.重点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加大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统筹和支持力度,增加培训经费投入,增强培训保障能力,建立目标明确、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校长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建立健全教师自主发展机制,激活教师专业成长意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调动教师主动进步、自主成长的积极性。结合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和建设精品课程,着力开展校本研究和校本培训。加强校长(园长)培训,实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制定校长(园长)、教师培训规划。把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培训规划和范围,对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进行分类培训,立足培养,以用为本,培用并重,全面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实践能力。建立完善的培养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培训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制定教师学历提升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水平。实施“教育硕士培养计划”、“中小学校长(园长)培训计划”和“优秀教师海(境)外培训计划”。加强中港师资交流与合作培训。2.继续实施名教师名校长工程。结合全市实施的“名师名医名家工程”,重点引进教育领军人才,加快培养骨干人才和后备人才;按照选好、评准、培优、用好原则,完善和继续实施名教师名校长工程,造就一支思想品德高尚、教育理念先进、业务能力精湛、综合素质较高的名教师名校长队伍。建立市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动态管理制度,完善进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市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培养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的考核评价。加强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加强对工作室主持人的指导,强化工作室孵化功能。设立中高等职业学校“香山名匠”和高等院校“香山学者”项目,加强职业院校高层次专业科人才队伍建设。3.打造高水平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加强对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按照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着力建设“双师型”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营造高职院校优秀人才潜心研究、协同创新的发展环境,提升高职院校的学术地位、创新能力和办学水平。(三)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1.完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各级各类学校人事管理,进一步加强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和培训、奖励和处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建立高效、开放,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通过建立分配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交流机制,依法依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扩大各级各类学校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教师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重点扩大职业院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完善教师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信息进行系统管理。逐步把高等院校和幼儿园教师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逐步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准入、聘用、培训、工资、人事档案等纳入统一管理。2.健全教职员编制动态管理制度。探索实施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核编方式,健全科学合理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制订科学的师资均衡发展与流动计划,实现中小学、职业院校教师编制的动态管理,优化编制结构。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员编制。中小学空缺的教师编制优先用于实施高层次教育人才培育工程、教师交流(支教),解决艺术、体育和心理等学科结构性缺编问题。市教育行政部门、镇政府(区办事处)必须按照核定编制为所属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时足额配齐教师。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长期代课人员。完善中小学临聘专任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外聘专业课教师制度。民办中小学要参照公办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配备教师。3.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逐步提高教师任职学历学位标准和基本要求。首次进入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任教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中小学各学科聘用应届毕业新教师,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上述学校引进在职教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职院校引进市外教师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业院校要积极从有行业、企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补充专业课教师(引进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技能型人才,学历学位可适当放宽)。4.改进教师招聘制度。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新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探索实施符合不同办学层次学校、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教师招聘以用为本,规范准入。合理设置公开招聘教师的适用范围、方式和条件,改进教师招聘的内容与形式,满足学校课程改革需要和用人需求。完善教育人才引进绿色通道,鼓励和支持学校加大力度引进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建立职业院校新进专业课教师有企业工作经历或技能证书的招聘制度。到2016年,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省定标准基本配齐艺术、体育和心理学类教师。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人员招聘的监督和管理。5.建立健全教师聘用制度。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各级各类学校与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推进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打破教师职务聘任终身制,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健全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教师职务聘任和聘期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学校人员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探索建立“市管校用、镇管校用”新型用人制度。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聘用兼职专业课教师管理办法。完善教师奖惩机制,建立以德为首、注重能力、业绩优先的教师专业发展考核评价和聘期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按照国家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探索建立教师职称管理与岗位管理有效衔接制度。适当提高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标准。6.深化学校分配制度改革。继续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建立和完善重业绩、重贡献、重能力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分配激励制度,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功能和导向作用。学校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落实学校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充分发挥教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7.建立健全基础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建立基础教育系统师资均衡配置制度,逐步打破教师单位所有,畅通教师流动渠道,逐步实现市域内、镇域内教师队伍配置均衡化。探索建立镇区内、镇区间、市镇间教师定期流动的刚性约束机制。探索通过交流教师编制单列、岗位聘任单列等方式,鼓励和积极引导市直属学校教师向镇区学校流动,镇区中心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优质学校教师向一般学校流动,超编(超岗)学校教师向缺编(缺岗)学校流动。市直属学校、镇区内公办学校中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每学年交流人数占市直属学校系统、本镇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市规定的比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同一所公办学校连续任教9年(含)以上的,原则上要在本市区域内交流任教。加大公办学校校长轮岗力度,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8年或2个聘期的,原则上需要交流轮岗;任满12年或3个聘期的,必须交流轮岗。市直属学校(市统筹普通高中除外)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特级教师,以及参评市级及以上名校长、名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镇区学校任教或对外支教经历。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机制,学校中、高级岗位原则上实行均衡配置,并适当向镇区学校倾斜。8.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落实国家规定的校长(园长)专业标准,深入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全面促进校长(园长)专业发展。按照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要求,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四)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1.保障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在全面实现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地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同步增长机制。2.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教育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教职员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员工资。民办学校及教师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教师社会保障水平。督促指导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四、组织与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统筹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市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共同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确保教师队伍建设顺利推进。市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工作需要,制定“强师工程”工作方案,镇区政府要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本镇区“强师工程”具体工作方案。(二)落实财政投入。“强师工程”所需资金按办学责任由市、镇和学校各自负责。市设立“强师工程”专项资金推进该项工作,时间从2014年起至2016年止。市建立教师队伍建设奖补制度,对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清晰、措施到位、进展顺利、成绩突出,或在教师队伍建设专项工作中有创新措施、成效显著的镇区、市直属学校、高等院校实行资金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主要用于教师队伍建设、教师素质提升、教师培养等。(三)强化督导检查。把落实“强师工程”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镇区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中。建立完善“强师工程”工作督导检查机制,逐级分解“强师工程”工作任务。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教师编制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落实情况等作为重要指标予以督查和落实;把教师专业发展水平、教师队伍结构、教育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等作为考核评价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对市直属学校、镇区教师队伍建设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四)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采取适当方式激励教师(教育工作者)创优争先,大力宣传优秀教师教书育人、乐于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做好事。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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