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0日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造软件产业发展良好环境,规范我市软件园区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市软件园区是指在科研力量较集中、软件产业已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的镇区和产业基地,重点建设以发展软件产业为目标,以孵化、培育从事软件开发、生产、服务外包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的产业园区。第三条中山市软件园区采取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产业布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第四条中山市软件园区建设应以围绕优化升级中山市传统产业和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为宗旨,以应用基础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和嵌入式软件应用开发和成果推广为重点,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形成新的软件产业增长点。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信息产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中山市软件园区建设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软件园区的服务体系,并指导软件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第六条申请认定中山市软件园区的条件和程序:(一)园区建设和发展思路清晰,规划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明确;(二)园区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且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对软件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三)园区内有较高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园区内经营企业或机构依法按有关经济组织制度进行管理;(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在园区产品结构中占有相当比例,并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条件。符合前款条件的软件产业园区,其经营管理单位可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认定申请,由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意见,提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科技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认定为中山市软件园区。第七条鼓励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经营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或机构,申请进入中山市软件园区:(一)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二)有属于国家、省或市鼓励发展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软件项目、优秀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并具备产业化前景的企业或机构;(三)行业特性明显且经营情况良好的信息技术和软件培训教育、风险投资等公共服务企业或机构。第八条软件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应为入园企业和机构提供相关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宽带高速接入服务;(二)水电、通讯、会议、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三)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质认定,申报项目等。第九条入园企业和机构可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发展软件产业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我市信息产业专项扶持;(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我市紧缺适用人才待遇。第十条入园企业和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软件园区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按要求向软件园区经营管理单位提供有关经营报表和信息。第十一条对软件园区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成立软件园区评审专家组,相关部门及市信息产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参加。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和我市有关政策,定期对软件园区进行指导、检查,相关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的软件园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取消其中山市软件园区资格。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7月22日发布的《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08〕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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