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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严格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二、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追缴。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探索新的征收措施和办法,依法依规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追缴力度,并探索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公民诚信体系建设。三、强化信息共享。市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及时互通新登记入户人口和新出生人口等有关信息。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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