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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读非中山户籍应征入伍大学生户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市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高标准完成以征集大学生士兵为重点的征兵工作任务,根据军委国动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军区司令部转发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7〕3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读应征报名的非中山户籍大学生户口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中山市辖区内各高校的非中山户籍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在中山市应征报名且被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兵办)确定为大学生预定兵的,可自愿选择在入伍前将户口迁移至所在高校集体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二、非中山户籍大学生户口迁移到中山市后,经市征兵办批准入伍的,享受中山户籍入伍大学生士兵同等待遇,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的由火炬开发区按规定办理,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市直机关以及其他属地高校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办理。三、非中山户籍大学生户口迁移到中山市后,未被市征兵办批准入伍的,或批准入伍后被部队退兵的,按高校学生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四、已迁移户口的大学在校生士兵退役后在原高校复学的,退役安置可暂时落户所在高校集体户。五、已迁移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或已迁移户口的大学在校生士兵退役后未复学的,退役安置可暂时落户在入伍前高校所在地居委会集体户。六、未迁移户口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入伍前所在高校集体户或入伍前高校所在地居委会集体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此前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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