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州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市委发〔2012〕14号(2012年6月1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22号,以下简称省《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充分肯定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创新建立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新机制体系,人口控制能力明显提升,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2011年,惠城、惠阳、惠东、博罗、龙门五个县(区)100%列入“广东省计划生育一类县(区)”,100%获得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连续17年获得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成为全国首批45个“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之一,进入全国先进行列。按出生率推算,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市共少生了90多万人。持续稳定的低生育水平、适度的人口规模和良好的人口环境,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拉动了人均GDP快速增长,为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社会赢得了战略主动权。(二)清醒认识我市当前面临的严峻人口形势。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生育的小高峰;享受“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可以生育两个小孩”政策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相继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人口总量持续增长和流动迁移人口不断增加,将对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劳动等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源带来新压力。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依然偏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一些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出现滑坡等,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均衡发展。(三)深刻领会省《决定》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指导意义。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决定》全面部署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导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行动指南。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省《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省《决定》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学校、婚育学校培训内容,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功能,广泛开展研讨班、培训班、报告会、文艺汇演、征文比赛、人口论坛等系列社会化宣传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刻领会省《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创造性地将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为“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适宜的人口环境。二、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惠州核心任务,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把适度的人口规模、优良的人口素质、优化的人口结构、合理的人口分布作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推动我市由人口大市向人力资源强市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508万人以内;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5‰以内;育龄群众享有基本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深化人口文化建设,群众依法生育观念进一步增强;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8岁;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继续创新完善我市首创的城乡一体化、覆盖生命全周期的“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全面推进人口服务管理现代化。在进一步巩固提升“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类市”、“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工作水平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奋斗目标,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社会。三、突出重点任务(一)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完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按月分解任务并兑现奖惩,把动态跟踪、阶段预警、奖优罚劣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工作滑坡和困难大、问题多的重点地区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加强对二类乡镇(街道)的工作指导和帮扶,加大转化升类力度,到2015年,全市一类乡镇(街道)比重达到80%以上。引导基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好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等重点工作,推动工作重心下移,促进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年度人口计划。(二)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切实抓好优孕优生工作,提高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出生缺陷防治协作机制,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切实提高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覆盖水平。加强对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督导,总结推广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试点经验,重点提高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检验、风险评估及咨询指导能力。稳步扩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面,“十二五”期间努力在全市铺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切实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对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与诊治,逐步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实施重大疾病免费筛查和防治,定期为65岁以上老人免费开展健康检查。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试点工作。加强安全避孕节育、出生缺陷预防、不孕不育防治、老年人口生殖健康等领域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提高劳动人口文化、技能、道德素质,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专门工作机构,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卫生、人口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宣传教育、法律震慑、行政查处、经济处罚等多种手段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实行标本兼治。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性别登记制度,并定期(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监测信息。建立跨部门、跨领域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制度,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对B超购置使用和终止妊娠药物的监管。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奖励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力争“十二五”期间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四)全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各级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达到户籍人口人均标准。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机制,明确计生兼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督查考核,形成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的服务管理工作新格局。整合人口计生、流动人口管理、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资源,做好全员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交流、共享等工作。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队伍和计生协会建设,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建立流动人口区域协作和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推动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逐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宣传教育等公共服务。(五)深入实施幸福家庭促进工程。以“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为重点,加强婚育文明和家庭文明建设。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等活动,弘扬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家庭观、幸福观,推进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倡导负责任的婚育行为。运用“十万家庭齐参与”、“农民画”、“舞火狗”、“渔歌颂新风”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以及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流动人口权益的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等家庭传统美德和文明理念。发挥婚育学校、民政婚姻登记处“婚育新风宣教厅”、“新家庭文化屋”、计划生育“三栏”等宣传阵地作用,传播婚性孕育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婚检和孕检,实行优生、优育、优教。强化和拓展避孕药具管理服务职能,努力提高药具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生育关怀制度,全面推行手术并发症患者扶助制度和免费定点对症治疗,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再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点发展计划生育“三结合”等社会公益项目,创新推广“协会引路、群众致富”帮扶模式,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人口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政策、技术、资金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计生家庭发展能力和幸福指数。(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负责原则,建立和完善切实符合实际的养老模式和养老制度,稳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加大政府扶持,培育壮大老龄事业和产业,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目标,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探索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料新模式,完善服务体系,增加服务项目,规范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以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为目的,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拓展养老服务领域,推进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建设,提升老年人社会保障程度,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传统美德,提高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意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七)不断完善“惠一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继续实施优先投资于人的发展战略,综合运用社会经济资源,探索建立奖学助学、扶贫济困、殡葬补助等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给予奖励、救助和优待,完善计划生育“惠一生”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建设,逐步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适时将配偶一方为农村人口的家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深入推动流动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积极探讨建立流动人口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扶助标准随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定期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努力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待优惠政策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促进计划生育“惠一生”利益导向政策全面落实,努力形成“一朝计生、一生受惠”的社会氛围,引导群众自觉依法生育。(八)全面提升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能力。着力打造“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品牌,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教育等积极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人口计生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检查,积极创建依法行政乡镇(街道)活动。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行政法律,落实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程序、公示、备案、报告、归档、评查、评议、监督、培训等多项制度,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规范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辖和适用标准,简化行政审批项目,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杜绝执法粗暴、乱罚乱收违规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现象发生。(九)全面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口计生信息系统改造升级,积极配合建设数字人口管理系统,完善人口发展动态监测、综合分析、预警预报制度。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依托惠州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公安、统计、民政、卫生、人口计生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覆盖全体公民全生命周期的全员人口数据库,实现部门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综合检测与分析,为党委、政府科学制订人口发展战略、政策与规划,加强人口综合协调、宏观调控与综合治理,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和科学依据。(十)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力度,积极探索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着力构建“市巩固提升综合改革示范市工作水平,县(区)推进优质服务全覆盖,乡镇(街道)创建文明执法单位,村(居)实行村民自治”的“四级联创”人口计生工作新模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广泛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政务公开,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扎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创新推广“村(居)民议事大厅”模式,把计划生育事务纳入“四民主工作法”范畴。监督员实行相片上墙,对包括超生处罚、股份分红、宅基地分配、山地承包、工程承包、计生家庭子女“高考奖励金”和计生老人“养老金”发放等在内的所有公共事务的提案、议案、表决进行全程监督,相关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全程公布,真正实现“群众的事情群众自己议,群众的事情群众自己办”,努力形成“村(居)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提升群众自治水平。四、落实保障措施(一)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党委、政府都要有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县(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汇报。按照“分线考核、分区考评、分类指导、综合评估、动态管理”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以落实综合治理职责、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保障计生财政投入等为重点,以绩效考核、公众评价和社会监督为手段,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党政领导重点考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人财物投入、人口计划完成、政策法规落实以及本人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等情况;对责任部门重点考核落实综合治理职责情况;对人口计生部门重点考核业务工作情况。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惠州市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实施办法》、《惠州市县(区)长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和《惠州市市直部门正职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要求,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制度,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人口严重失控的地方,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按照“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年度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不低于50元。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龙门县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免费服务项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三)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基本稳定,市、县(区)、乡镇(街道)应科学配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严格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乡镇(街道)计生办、服务所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落实编制、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人口计生干部(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特殊岗位津贴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市直专(兼)职人口计生干部特殊岗位津贴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配齐配强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实行计生专干与村(居)委会干部同等待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强大合力。对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