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5日 政策文号:惠府公〔2020〕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公〔2020〕1号惠州市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于2019年12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述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和面积:需征收地块位于惠城区汝湖镇,属汝湖镇南新村小组属下的集体土地,四至范围,面积为0.5公顷(详见现场公告附图)。二、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惠城府办函〔2019〕99号)确定。(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执行。(三)以货币方式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留用地安置(实地、货币补偿)挂牌的地块配件进行安置,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将另行公告。四、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在征地预告发布后,公证部门已对该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貌以及涉及的现状进行数码实景录像和拍照,汝湖镇人民政府已进行了调查登记,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五、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汝湖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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