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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阳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0日 政策文号:惠府公〔2019〕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公〔2019〕1号根据惠州市和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阳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0)〔2018〕29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惠阳区淡水街道古屋村陂角经济合作社,桥背经济联合社,桥背村嶂下经济合作社;秋长街道岭湖经济联合社,岭湖村鹧角、上围、加锡笼经济合作社,西湖经济联合社,维布经济联合社,高岭村楼角经济合作社,高岭村油榨经济合作社,高岭佛岭经济联合社,白石经济联合社,白石村开上、开一、红一、红二经济合作社,白石村新屋经济合作社,白石村下屋经济合作社,白石村高澳经济合作社,维布村双一、双二、双三、双四经济合作社,官山经济联合社,白石村曾屋经济合作社,白石村边塘经济合作社,白石村水围经济合作社,白石村公坡经济合作社;新圩镇长布经济联合社,新丰村塘口经济合作社;镇隆镇联溪村粉石坳经济合作社,塘角村上一、上二、上三经济合作社;平潭镇独石村经济联合社,独石村独石经济合作社,独石村塘背园经济合作社,新田铺经济联合社,新田铺村中伙经济合作社,金星村江仔经济合作社;沙田镇东澳经济联合社,东明经济联合社,田头村店子光经济合作社,肖屋村牛角垅经济合作社,田头围经济合作社,沙田镇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共计24.9005公顷,作为惠阳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需征地块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秋长街道、新圩镇、镇隆镇、平潭镇、沙田镇,属淡水街道古屋村陂角经济合作社,桥背经济联合社,桥背村嶂下经济合作社;秋长街道岭湖经济联合社,岭湖村鹧角、上围、加锡笼经济合作社,西湖经济联合社,维布经济联合社,高岭村楼角经济合作社,高岭村油榨经济合作社,高岭佛岭经济联合社,白石经济联合社,白石村开上、开一、红一、红二经济合作社,白石村新屋经济合作社,白石村下屋经济合作社,白石村高澳经济合作社,维布村双一、双二、双三、双四经济合作社,官山经济联合社,白石村曾屋经济合作社,白石村边塘经济合作社,白石村水围经济合作社,白石村公坡经济合作社;新圩镇长布经济联合社,新丰村塘口经济合作社;镇隆镇联溪村粉石坳经济合作社,塘角村上一、上二、上三经济合作社;平潭镇独石村经济联合社,独石村独石经济合作社,独石村塘背园经济合作社,新田铺经济联合社,新田铺村中伙经济合作社,金星村江仔经济合作社;沙田镇东澳经济联合社,东明经济联合社,田头村店子光经济合作社,肖屋村牛角垅经济合作社,田头围经济合作社,沙田镇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为24.9005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区类别地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三类耕地64,600园地49,667林地25,067养殖水面67,067未利用地19,867地区类别地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五类耕地50,400园地38,767林地19,067养殖水面52,300未利用地15,467(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执行。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淡水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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