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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生态环境园建设项目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集体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6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7〕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2017〕20号根据惠州市和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收回惠城区芦洲镇林果场1092.7亩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征收墩子场村、岚田村18.8亩的集体土地,合计约1111.5亩,作为惠州市生态环境园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收回国有农用地及征地地块位于惠城区芦洲镇,其中1092.7亩属芦洲镇林果场国有农用地,18.8亩属芦洲镇墩子场村、岚田村属下集体土地,面积共约1111.5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四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耕地59200园地45533林地21200养殖水面61467未利用地18200(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芦岚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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