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芦洲至泰美大桥及其引道工程(惠城段)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7〕1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2017〕161号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横沥镇大岭村大岭经济合作社、鹅塘洲经济合作社共计约243.82亩集体土地,作为芦洲至泰美大桥及其引道工程(惠城段)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横沥镇,属横沥镇大岭村大岭经济合作社、鹅塘洲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约为243.82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四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元/亩)耕地59200园地45533林地21200养殖水面61467未利用地18200(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横沥镇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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