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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项目(仲恺段)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7〕1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2017〕148号根据惠州市和仲恺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青春村蔡一、蔡二、蔡三、东圩、南圩、西圩、联圩、新圩、西一经济合作社,东江村东楼经济合作社,社溪村东面头、老屋、下廊、杨屋经济合作社、社溪经济联合社;沥林镇君子营村上围、下围、中围经济合作社、君子营经济联合社,埔心村古庄、岭背经济合作社,埔仔村丹溪、埔仔经济合作社,企岭村高超坝、上新屋、下新屋、大禾町、下禾町、塘子角、老肚、老窑、徐屋、下黄光、上黄光、塘子角、务下、下陂经济合作社、企岭经济联合社;潼湖镇经济联合总社、三和村榄村经济合作社;潼侨镇宏村宏二、宏三、宏一经济合作社、宏村经济联合社共计约49.5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项目(仲恺段)用地上报审批,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征收土地位于仲恺高新区潼湖镇、沥林镇、陈江街道、潼侨镇,属陈江街道青春村蔡一、蔡二、蔡三、东圩、南圩、西圩、联圩、新圩、西一经济合作社,东江村东楼经济合作社,社溪村东面头、老屋、下廊、杨屋经济合作社、社溪经济联合社;沥林镇君子营村上围、下围、中围经济合作社、君子营经济联合社,埔心村古庄、岭背经济合作社,埔仔村丹溪、埔仔经济合作社,企岭村高超坝、上新屋、下新屋、大禾町、下禾町、塘子角、老肚、老窑、徐屋、下黄光、上黄光、塘子角、务下、下陂经济合作社、企岭经济联合社;潼湖镇经济联合总社、三和村榄村经济合作社;潼侨镇宏村宏二、宏三、宏一经济合作社、宏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面积共计约为49.5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区类别地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三类耕地64600园地49667林地25067养殖水面67067未利用地19867(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潼湖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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