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阳区2016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9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7〕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2017〕13号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惠阳区2016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682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依法征收惠阳区淡水街道淡环经济联合社、土湖经济联合社、桥背经济联合社、石桥经济联合社,淡环村三村经济合作社,古屋村曾屋、吴屋经济合作社,桥背村泗水、乌泥埔、尧岗、嶂下经济合作社,石桥村潘屋经济合作社;秋长街道高岭经济合作社;平潭镇独石经济联合社等属下的集体土地共17.748公顷,作为惠阳区2016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需征地块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秋长街道、平潭镇,面积约17.748公顷,属淡水街道淡环经济联合社、土湖经济联合社、桥背经济联合社、石桥经济联合社,淡环村三村经济合作社,古屋村曾屋、吴屋经济合作社,桥背村泗水、乌泥埔、尧岗、嶂下经济合作社,石桥村潘屋经济合作社;秋长街道高岭经济合作社;平潭镇独石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淡水街道、秋长街道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三类地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元/亩)耕地64600园地49667林地25067养殖水面67067未利用地19867(二)平潭镇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五类地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元/亩)耕地50400园地38767林地19067养殖水面52300未利用地15467(三)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淡水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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