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阳区2015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6〕15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2016〕154号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惠阳区2015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489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依法征收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经济联合社;三和街道:拾围村岐一、岐二经济合作社;沙田镇:东明村米塘经济合作社,东明经济联合社,花塘村冯屋经济合作社,田头村店子光、河背、芦岭、上村、田头围、下村、油麻埔经济合作社、田头经济联合社、沙田镇经济联合总社;新圩镇:产径村坑塘经济合作社、产径经济联合社,东风村高屋、吴屋、吓新经济合作社,红卫村廖屋、钟屋经济合作社、红卫、花果经济联合社,新联村打禾岗经济合作社、新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50.7911公顷,作为惠阳区2015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需征地块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经济联合社;三和街道:拾围村岐一、岐二经济合作社;沙田镇:东明村米塘经济合作社,东明经济联合社,花塘村冯屋经济合作社,田头村店子光、河背、芦岭、上村、田头围、下村、油麻埔经济合作社、田头经济联合社、沙田镇经济联合总社;新圩镇:产径村坑塘经济合作社、产径经济联合社,东风村高屋、吴屋、吓新经济合作社,红卫村廖屋、钟屋经济合作社、红卫、花果经济联合社,新联村打禾岗经济合作社、新联经济联合社,属上述相应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50.7911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淡水街道、三和街道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五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元/亩)耕地39000园地30000林地13734养殖水面40500未利用地12000(二)沙田镇、新圩镇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六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元/亩)耕地35100园地27000林地12400养殖水面36467未利用地10800(三)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淡水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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