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广东隆生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6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5〕1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2015〕111号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完善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网络,市政府拟依法收回广东隆生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惠城区小金口街道金鸡村大英岭地段约267亩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为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收回地块位于惠城区小金口街道金鸡村大英岭地段,属广东隆生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农用地,面积约267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耕地52000园地40000林地18467养殖水面54000未利用地16000(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小金口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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