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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产品批发中心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0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3〕9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2013〕91号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汝湖镇虾村约2391平方米村集体土地,作为农产品批发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征地块位于惠城区汝湖镇虾村,四至范围:东至金石二路、南至农产品批发中心、西至农产品批发中心、北至农产品批发中心,属惠城区汝湖镇虾村第二、三、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约2391平方米。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的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耕地52000园地40000林地18467养殖水面54000未利用地16000(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汝湖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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