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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三栋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1〕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2011〕22号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拟依法征收惠城区三栋镇莲塘村石盘头村民小组,田心村南老、唐屋村民小组共约215.06亩集体土地,作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面积。拟征土地位于惠城区三栋镇莲塘村、田心村,属三栋镇莲塘村石盘头村民小组,田心村南老、唐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约215.06亩,其中莲塘村石盘头村民小组约65.06亩,田心村南老、唐屋村民小组约150亩,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四类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耕地39000鱼塘40500园地30000林地12000(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四类区补偿标准执行。(三)地上附着物中的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宅基地安置和没有宅基地安置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已在留用地中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迁参照《惠城区市政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标准》(惠府办〔2007〕56号)规定的房屋重置指导价标准给予补偿;没有安排宅基地的,参照惠府办〔2007〕56号规定的住宅类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标准给予补偿。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三栋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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