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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金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6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0〕10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2010〕104号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外江源地段约240亩集体土地,作惠州市金山湖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面积。拟征地块位于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外江源,属三栋镇沙澳村集体土地,面积约240亩。土地四至范围:东面为西枝江防洪堤,西面为惠澳大道,南面为金山湖污水厂一期用地,北面为四环路,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四类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39000养殖水面(鱼塘)40500园地30000林地12000(二)青苗、零星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的四类区补偿标准执行。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三栋镇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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