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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惠州市林场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3日 政策文号:惠府〔2009〕8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惠府〔2009〕87号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收回惠州市林场位于惠城区龙丰共联大瑶畲的675亩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作为市建筑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收回地块位于龙丰共联大瑶畲,属惠州市林场国有农用地,面积约675亩。土地四至范围:四面均为惠州市国有林场用地。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耕地42900鱼塘44553园地33000林地13200(二)青苗、零星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惠州市林场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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