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企业优惠政策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改革加快项目落地试点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2日 有效性:失效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改革加快项目落地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日?珠海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改革加快项目落地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精神,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深化市场化改革和激活市场活力,突出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加快项目落地建设改革的意义一是提高审批效率,加速我市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建设。通过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改革,对具备条件的报建手续推行“先建后验”,优化审批流程,实施“承诺制+备案制”审批方式,加快项目落地建设速度,有利于投资企业抢抓施工黄金期,直接降低投资成本。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我市政府监管和服务水平。引入“宽进严管”的改革理念,改变政府监管方式,实现政府职能从“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严监管”转变,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通过改革实现政府审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推动政府部门从“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三是强化我市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律。通过改革“还权”于企业,有利于我市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自主选择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通过实施承诺制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自律水平。二、改革试点的范围横琴新区内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不敏感的产业项目(不含商业和房地产项目,以及80米以上高层建筑项目)。珠海高新区、珠海航空产业园、斗门区富山工业园在《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广东省企业投资承诺准入项目目录》以外,且符合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珠海市产业导向目录的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工业项目[不含石油化工业、钢铁和有色金属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项目,甲乙类产业项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涉氨、涉粉尘爆炸危险环境类生产、存储、加工企业及其他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敏感的产业项目]。以上列入改革试点范围的试点区域管委会必须制定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不得作为试点内容。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创新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模式,对具备条件的报建手续推行“先建后验”,建立以“部分审批事项前置代办+企业依法承诺+备案”为核心的并联审批模式,加快项目落地建设。即:企业取得土地,按试点区域提出的项目建设行政许可清单、承诺清单,由投资企业依法作出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评价、评估、勘察、设计、评审等工作。相关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并联受理企业报送的书面承诺,认真审核把关和公示,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实施开工前强制审批事项手续已完善,具备开工条件进行备案后即可开工建设,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全面验收。(一)明确“许可清单”。1.自规划部门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之日起,至相关地块出让前,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的要求,试点区域管委会应当明确出让土地投资项目的“许可清单”和制定承诺书清单。同时,国土部门应在土地招拍挂公告时提供相关协助和告知等便利,明确已由试点区域管委会统一代办的专项审查(审批)手续和仍需由投资企业办理的相关手续。2.许可清单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发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文物保护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人防工程建设或易地建设项目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备案(审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需要完成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验收、消防验收及备案、防雷装置验收、人防工程验收、电梯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环境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超出“许可清单”范围的,投资者无需办理相关事项审批。如有必要需加长清单的,需报市编办批准。(二)提前谋划,试行部分审批事项由试点区域管委会统一代办。1.将试点范围内原来应由投资企业承担的落地项目部分专项评审、审查事项提前在土地挂牌出让前由试点区域管委会统一代办和实施,提高服务标准。在土地挂牌出让前统一由试点区域管委会委托中介机构编制试点范围内落地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相关专题研究,并在土地招标前完善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试点区域管委会负责。同时,试点区域管委会先行代企业垫付费用委托市测绘院进行勘测定界,完善相关手续。2.由试点区域管委会统一代办用地手续。在土地挂牌成功出让后由项目用地企业与土地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用地企业根据合同要求交清地价款、完善手续并提供办理用地手续相关证明材料,由试点区域管委会统一代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部门)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规建部门)。(三)制定承诺清单,实施“承诺制+备案制”。1.试点区域管委会根据投资项目行政许可清单和试点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投资项目承诺书清单,向企业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承诺清单的承诺标准、承诺书格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与试点区域管委会指定部门签署承诺书并进行备案。以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作为准入承诺标准,并可根据实际制定高于准入承诺标准的优先承诺标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投资企业报送的书面承诺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通过后将全部承诺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2.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节能评估、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审查等专项审批事项的标准要求,作为企业投资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的标准。(四)优化审批环节,减少前置、提前介入、并联办理。1.进一步加大清理审批前置条件力度,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审查前置条件的外,项目审批、审查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审批、审查的前置条件。相关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审批、审查前置条件的,相关条款一律无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审批范围过宽或流程设置不合理的审批前置条件,要进行调整优化;对“重复提供、反复提供”的申报材料实行共享,对“无理提供、无需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律予以取消。2.与办理用地手续同步,企业自主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进行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办理项目建设承诺相关手续。项目审批、审查手续并联办理,并在项目开工前完善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3.节能评估报告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按相关综合能耗承诺标准签订承诺书并备案。4.住规建部门提前介入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提供事前服务,明确规划许可标准和注意事项;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提前介入,可以根据设计方案的深度提供相应咨询服务,明确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标准和要求;经评估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项目,由试点区域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工作。5.施工图及与施工图相关的行政审批(审查)事项实行技术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分离,对投资项目的配套建设环卫设施设计审查、人防设施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核等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技术力量和能力的审图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并负责出具各专项的审查意见。根据审图机构的审查意见,投资企业应尽快到各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完善手续。6.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分类改革,简化手续。积极开展项目环评管理豁免制度,制定环评管理豁免目录,使部分环境影响较小、不在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探索环评登记表审批制改革为备案制。7.深化市政林业部门排水许可与环保部门审批业务的对接,推动相关检测数据互认。项目获得相关排水管网管理单位出具的《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可作为环评文件的有效材料。8.除需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按规定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项目外,对远离居民区、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项目,可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五)发放施工许可采用并联审批,优先办理,力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出证。住规建部门应简化、优化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流程,加快审批速度,力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出证,为项目尽快落地争取时间。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应与市造价站(合同备案)、市散装办(墙材基金)、市安监站(开工前安全审查)、市质检站(质量监督)等相关职能机构窗口进行并联启动,同时开展对应业务和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六)加快推进验收事项标准化,优化工程竣工验收。1.验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投资项目验收事项标准。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建筑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及备案、人防验收等验收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水电验收除外),分别同步进行,提高验收效率。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个事项分成两个部分进行,“建筑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环保部门可根据投资企业的申请提供先行验收服务,但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但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3.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时,根据各自行业规定,如采用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文件齐全即可,实行即来即办、件齐即备;如需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审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一般工程验收由各部门依照职能开展独立验收,确有需要综合验收的,可按工程性质由住建、水务、环保、交通、城管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七)实施竣工验收责任追究制度。项目竣工后,投资企业按承诺书的要求提交验收报告。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竣工验收,作出同意投产(使用)、或者限期整改、或者全面整顿的意见,验收合格后颁发相关证照。凡是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使用)。能整改的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才能投产(使用);企业无法整改的,或者不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的、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要依法作出处理。企业不能履行承诺以及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且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情节严重者纳入黑名单。投资企业、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八)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全过程监管制度。1.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绿色通道”依法办理审批、审查手续,并采取专人负责、审批提速、预约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标准。2.加强事前监管。认真审查投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出具承诺;认真审查投资企业是否按照承诺的要求编制规划方案、施工图纸设计,依规实施招标。3.加强事中监管。重点是对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承诺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开展施工进行监管。在相应阶段施工前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各相关审批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抽查和监管,必要时,各相关审批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抽查和监管。4.加强事后监管。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验收合格投产(使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实行正常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四分之一,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抽查数量及次数的遵照法律法规执行)和依法依规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并及时对各种危险隐患的检查。此外,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对严重违规的行为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部门间联合惩戒。四、改革试点的办事流程项目从取得用地至竣工投产主要流程如下:备注:需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审查(气象等部门的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合并)批复后,才可进行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五、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认识。项目投资建设落地改革,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符合国家“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改革目标,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各相关审批部门和试点区域管委会必须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进一步明确改革目的和路径,确保改革顺利推行。(二)明确责任分工。1.试点区域统筹组织实施本方案,应及时提出参与试点改革的投资项目。2.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市政林业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审批部门要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本部门“先建后验”改革方案并及时在“先建”环节介入和提供服务;应为试点区域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快速落地建设的改革措施、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并报市发改局备案。(由有关审批部门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3.试点区域要指定项目直接落地建设牵头部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先建后验”模式下的并联审批机制,做好跟踪服务,形成工作合力。(由试点区域管委会牵头落实,有关审批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完成)4.试点区域应定期报送改革信息,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市发改局应及时组织研究解决。(三)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及集中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由有关审批部门会同试点区域管委会负责,按需要安排培训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完成)(四)建立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和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串通恶意侵害公共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区域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工作措施。根据工作进展,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省有关部门、国内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开展实地调研,对改革试点进行评估,总结改革成功经验,调整优化试点方案,切实为全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提供经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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