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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河委办[2006]号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委办[2006]号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单位:《河源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主题词:档案工作细则通知河源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完整保存和有效利用河源市直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档案局《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河源市档案馆是地方综合性的国家档案馆,是国家法定的集中保管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依法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第三条市直单位必须依法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履行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档案的范围包括:(一)河源市成立后形成的下列档案:1、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及其所属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2、市直属各部、委、办、局及属下单位形成的档案;3、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市贸促会等群众性团体机构形成的档案;4、市政府派驻国内各地、港澳及国外的机构形成的档案;5、撤销的市直属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及属下有关单位的档案;6、历代河源籍或曾长期在河源市辖区内活动的非河源籍等各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体坛名宿及其他重要人物和被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7、市直属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形成的档案。(二)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河源的党组织和革命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三)新中国成立前历代政权在河源的各种机构形成的历史档案。第四条凡反映市属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形态的下列档案,一律移交市档案馆。(一)文书档案及电子文件档案;(二)会计档案;(三)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市科技发展和本专业特点的专门档案,具体包括:1、基建档案和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档案;2、纪检监察案件档案;3、市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死亡档案;4、财务报告档案(主要指市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报表);5、各类普查档案(如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地名普查等);6、勘界档案;7、地名档案;8、审计档案;9、公证档案;10、环保档案(如环保规划、设计、监测、查处等活动形成的档案);11、工商登记档案(指具有典型意义的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的登记档案);12、反映全市自然地理状况的档案(如地形、地貌、地质、地震、山川、水文、气象、测绘、资源调查等);13、全市性各类专项活动形成的档案;14、本市传统工业产品、土特产品、名优产品的档案;15、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档案、体育竞赛档案、教学档案(接收本市有代表性的若干所中小学的档案);16、各种审批项目(课题)的报批材料(如市属计划、建设、科技主管部门在审批各种规划、项目、课题时,各有关规划、课题报送单位提交的材料以及项目竣工备案材料等)。(四)声像、荣誉档案:1.党和国家、广东省主要领导人来河源视察、指导工作的题词、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2.外国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来河源参观访问时所形成的题词手迹、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3.国际组织、国家和省在本市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市委、市人大在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大会议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4.河源市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及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大抢险救灾活动所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5.河源日报、河源晚报社拍摄、河源电视台录制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新闻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6.市直属单位重要职能活动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五)实物档案:1.河源市被国家、广东省授予的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奖旗等;2.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的纪念品;3.变更、撤销单位的印章。第五条市属单位在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本单位编制的档案检索工具(包括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全宗指南、电脑软盘等)以及对档案内容具有补充作用的有关资料。第六条在接收档案进馆时,市档案馆同时要收集与档案内容有关的史料;包括市属单位编印的各种文件汇编、资料汇编、简报、通讯、大事记、史志、年鉴、地图、手册、图片以及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书籍、画报、回忆录、参考材料、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科研成果汇编、产品目录、专业志、地方地和各种族谱、家谱等。第七条为保证进馆档案的完整和减少重复,市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的档案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一)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收集对象并编制被收集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凡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形成的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各载体形态的档案,一律移交进馆;(二)凡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单位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和干部任免文件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后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文件不予进馆;(三)中共中央、省委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室归档进馆;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归档进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档进馆;全国政协、省政协的文件,由市政协办公室归档进馆,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文件,由市纪委办公室归档进馆;上级其他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相对应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归口归档进馆;其他单位保存的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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