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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河府函〔2023〕27号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做到依法、科学、稳妥下放职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镇街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一、调整事项(一)收回原下放镇街行政执法职权84项1.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5项;2.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36项;3.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3项;4.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0项。(二)收回部分镇街行政执法职权14项1.和平县(彭寨镇除外)、龙川县(麻布岗镇除外)、连平县(忠信镇除外)各镇街和紫金县古竹镇、临江镇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4项;2.源城区各镇街(含城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4项。(三)新下放镇街行政执法职权28项1.林业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2项;2.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职权6项;3.水务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0项。(四)变更或取消镇街行政执法职权14项1.农业农村领域5项行政处罚职权变更为6项;2.林业领域变更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6项;3.取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项。行政处罚权调整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应调整。二、工作要求(一)调整后的镇街行政执法职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具体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实施前,各县(区)要组织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实施前已立案的案件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完成办理。(二)各县(区)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各镇街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取消或认领相应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尚有未结案件的执法事项可于案件结案后再行取消。(三)行政处罚职权下放镇街行使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仍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职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要加强对镇街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统筹做好行政处罚职权下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为镇街提供执法培训、业务咨询等平台,提供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为镇街执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职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仍由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继续保留下放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河府函〔2020〕414号文件中涉及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公布的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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