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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源城区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河发改价格函〔2023〕144号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源城区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源城区民政局:你局《关于源城区社会福利院自费入住社会托养老人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该院自费托养老人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在完全满足兜底保障人员和政策规定特殊人员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其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并收费,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二、养老服务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以上收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三、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四、请你局督促养老机构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主动接受入住老人和社会监督。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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