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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公告江府告[2006]5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国务院决定2006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这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从2006年12月中旬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入户摸底和单位清查,2007年1月1日-31日进行全市农业普查登记和复查。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都属农业普查对象:(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居)民委员会;(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各地农业普查机构的普查人员将佩证并持《致调查户一封信》上门进行摸底和调查登记,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农村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的农业普查工作,服从所在地农业普查机构的组织安排,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和参加普查,按期如实填报农业普查资料。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农业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农业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国务院布置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我市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的咨询及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现将江门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咨询、举报电话公告如下:(0750)3272199、3272150。特此公告。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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