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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2019年度(第七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0日 政策文号:江发改交能函〔2019〕88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贵局报来《关于申请江门市2019年度(第七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函》(江供电函〔201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备案事项函复如下: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同意备案你局报来的江门市2019年度(第七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次备案的新建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1项,合计新装机容量222.67千瓦。二、请你局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和三部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的有关规定,指导和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和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三、如项目的投资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和电力消纳方式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四、请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粤发改能新函〔2015〕682号)有关规定,及时登录“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填报项目信息。五、本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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