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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惠州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征收惠州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的预公告惠府〔2007〕54号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改善投资环境,防止生活水源污染,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三栋镇外江元村位于惠澳大道东侧四环路南侧约120亩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征收地块位于惠城区三栋镇外江元村(惠澳大道东侧四环路南侧),属三栋镇外江元村的集体土地,面积约120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四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备注耕地39000鱼塘40500园地30000林地12000(二)青苗(包括零星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惠府办〔2005〕62号)执行。青苗补偿每亩最高上限不超过10000元。(三)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每亩39000元。(四)宅基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符合条件并需要安排宅基地建设房屋的,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给予补偿。2.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三栋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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