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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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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8日 政策文号:江府[2007]22号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十七日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保障经营者与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汽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公共汽车在市区范围内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规定的编号、路线、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客运体系。第三条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和使用公共汽车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区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各区交通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经贸、安监、公安、建设、市政城管、物价、工商、公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并征询各区人民政府意见,编制市区公共交通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市区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线路发展规划、站场规划和运力发展规划。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区公交客运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市民的出行需求组织对市区公共交通规划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区公共汽车客运应当坚持优先发展的原则,与本地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六条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手段提高公交服务水平,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第七条公共汽车客运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多家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便民惠民,安全营运,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八条市区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线路经营权管理。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须取得线路经营权。经营权期限不超过8年。第九条新投放的公交线路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公交线路,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确定线路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招标以经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经营服务质量是指企业的综合素质,包括经营条件、管理绩效、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制定。本规定颁布前在运营的公交线路,没有签订经营权管理合同的,经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确认后,授予原经营者经营,经营权期限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授予之日起计算;本规定颁布前以合同形式出让的公交线路经营权,经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其经营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条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订立合同,并核发线路经营权证书。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带车挂靠的方式将经营权分包给他人经营,不得将经营权质押、抵押。第十二条线路经营权中标者应按要求购车投入营运。不得转让线路经营权或者擅自中断经营。第十三条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根据线路的经营状况对市区公交线路实行旺、淡线搭配分组管理,并在线路经营权有效期内,每年组织对经营者每组线路的服务、安全生产等综合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考核不合格的或经营者在离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不申请续期的,不予续期;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累计五年以上考核合格,并且没有出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情况,原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延期经营的,可予续期。公交线路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第十四条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根据线路规划及投放情况,制定市区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核定的路线、站点、班次、时间组织营运,公共汽车线路编号统一由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编制。经营者可根据公共汽车线路客源流时流量的变化情况调整营运班次,但不得低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核定的班次密度。经营者的运营方案应报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因城市道路建设或其他原因导致道路封闭不能通行公交车的,实施道路封闭的部门应提前7日告知经营者。需临时设置或者调整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提前7日向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作出答复,并于实施前3日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共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二)服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三)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四)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营运安全;(五)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能正常提供营运服务;(六)执行政府价格部门核定的客运价格;(七)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八)执行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对线路调整及对中途停靠站亭等设施的改建、迁建指令;(九)执行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救灾抢险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调车指令;(十)按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数据、统计报表。第十八条经营者对运输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运输安全责任制;(二)制定本单位对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三)制定本单位运输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运输安全工作,及时消除运输安全隐患;(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运输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运输安全事故;(七)其他法定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仪容整洁,着装整齐;(二)服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公共汽车服务规范;(三)向购票者提供有效等额票据;(四)按照核定的线路及班车间隔时间发车行驶,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不得故意压速行驶或相互追逐争抢乘客;(五)不得无故拒载、甩站、中途逐客;(六)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七)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车厢内乘车秩序;定期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清洁和消毒;(八)为老、弱、病、残、孕乘客提供乘车帮助。第二十条新投入营运的公交车辆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相应时期的技术要求。在运营的公交车辆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取得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二)在显著位置标明线路起止点及编号;(三)车容整洁,车内设施齐备完好;(四)设置电子报站设备;(五)设)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江府[2007]22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十七日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保障经营者与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汽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公共汽车在市区范围内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规定的编号、路线、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客运体系。第三条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和使用公共汽车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区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各区交通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经贸、安监、公安、建设、市政城管、物价、工商、公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并征询各区人民政府意见,编制市区公共交通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市区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线路发展规划、站场规划和运力发展规划。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区公交客运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市民的出行需求组织对市区公共交通规划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区公共汽车客运应当坚持优先发展的原则,与本地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六条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手段提高公交服务水平,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第七条公共汽车客运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多家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便民惠民,安全营运,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八条市区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线路经营权管理。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须取得线路经营权。经营权期限不超过8年。第九条新投放的公交线路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公交线路,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确定线路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招标以经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经营服务质量是指企业的综合素质,包括经营条件、管理绩效、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制定。本规定颁布前在运营的公交线路,没有签订经营权管理合同的,经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确认后,授予原经营者经营,经营权期限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授予之日起计算;本规定颁布前以合同形式出让的公交线路经营权,经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其经营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条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订立合同,并核发线路经营权证书。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带车挂靠的方式将经营权分包给他人经营,不得将经营权质押、抵押。第十二条线路经营权中标者应按要求购车投入营运。不得转让线路经营权或者擅自中断经营。第十三条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根据线路的经营状况对市区公交线路实行旺、淡线搭配分组管理,并在线路经营权有效期内,每年组织对经营者每组线路的服务、安全生产等综合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考核不合格的或经营者在离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不申请续期的,不予续期;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累计五年以上考核合格,并且没有出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情况,原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延期经营的,可予续期。公交线路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第十四条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根据线路规划及投放情况,制定市区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核定的路线、站点、班次、时间组织营运,公共汽车线路编号统一由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编制。经营者可根据公共汽车线路客源流时流量的变化情况调整营运班次,但不得低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核定的班次密度。经营者的运营方案应报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因城市道路建设或其他原因导致道路封闭不能通行公交车的,实施道路封闭的部门应提前7日告知经营者。需临时设置或者调整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提前7日向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作出答复,并于实施前3日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共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二)服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三)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四)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营运安全;(五)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能正常提供营运服务;(六)执行政府价格部门核定的客运价格;(七)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八)执行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对线路调整及对中途停靠站亭等设施的改建、迁建指令;(九)执行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救灾抢险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调车指令;(十)按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数据、统计报表。第十八条经营者对运输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运输安全责任制;(二)制定本单位对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三)制定本单位运输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运输安全工作,及时消除运输安全隐患;(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运输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运输安全事故;(七)其他法定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仪容整洁,着装整齐;(二)服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公共汽车服务规范;(三)向购票者提供有效等额票据;(四)按照核定的线路及班车间隔时间发车行驶,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不得故意压速行驶或相互追逐争抢乘客;(五)不得无故拒载、甩站、中途逐客;(六)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七)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车厢内乘车秩序;定期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清洁和消毒;(八)为老、弱、病、残、孕乘客提供乘车帮助。第二十条新投入营运的公交车辆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相应时期的技术要求。在运营的公交车辆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取得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二)在显著位置标明线路起止点及编号;(三)车容整洁,车内设施齐备完好;(四)设置电子报站设备;(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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