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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住房保障科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修订背景《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2024年6月14日到期失效。为加快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为保障政策延续性,结合最新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修订了《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次修订完善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工作中的有关规定。二、修订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62号)三、《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2.第二章“规划与建设”,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方式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准入、退出条件。3.第三章“申请与配租”,细化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的条件、申请方式以及配租的具体要求。4.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细化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使用要求以及承租人的具体使用退出要求。5.第五章“监督与责任”,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申请人的责任。6.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办法具体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四、主要修订内容(一)增加改造类房屋来源为加快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将原来政府闲置住房改造来源由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三类调整为四类,增加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住房。(二)调整运营期限为加快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吸引更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将非居住存量住房改建类、闲置存量住房改造类、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类、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统一由原来的不少于8年调整为不少于6年。(三)压减公示期为加快审批速度,提升审批效率,体现服务效能,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便利性,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快速选房入住需求,公示期由原来的7个自然日压减为3个自然日。(四)新增租金拖欠处理方式为有效解决承租人拖欠租金问题,指导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结合有关规定,增加承租人有拖欠租金等行为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依合同约定进行追缴。经起诉后仍无法收回租金或承租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坏账损失认定,涉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按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五)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五、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4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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