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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和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8]77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江门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和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和保障标准调整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要求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五日江门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和保障标准调整方案根据2008年4月28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要求,现对我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集资金标准和保障标准调整如下:一、筹集资金标准根据省政府十一届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要求,2008年度全省新农合人均筹集资金标准为1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90元,参合农民个人出资不低于10元。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参合人数每人计算)如下:(一)中央财政补助各市、区参合农民每人4元。(二)省级财政补助台山市和恩平市参合农民每人61元。(三)市本级财政补助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开平市和鹤山市参合农民每人7元,补助台山市和恩平市参合农民每人3元。另对全市贫困镇(具体名单附后)实施再补助,按参合人数计算,对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438元的镇(街道),每人补助5元。在此基础上,对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220元的镇(街道)(具体名单附后),再给予每人补助12元。补助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户每人5元。(四)按各级财政补助90元的标准,除了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的补助外,其余由县、镇两级财政负责,具体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决定。(五)参合农民出资标准仍按《关于印发江门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107号)规定执行。调整方案增加的资金,市、县、镇三级财政从今年9月开始划拨,12月20日前必须全部划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二、保障标准(一)从2008年6月1日起,全市新农合住院补偿年封顶线,标准档由1.5万元调整为3万元,提高档由3万元调整为4万元。上半年已经住院报销但未达到新标准的参合农民,可以进行二次补偿。(二)将部分慢性病、地方病、结核病(免费治疗部分除外)、精神病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费用、白内障手术、住院分娩等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三)其他保障标准仍按江府办[200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三、2008年度我市新农合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等,仍按江府办[200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附表:2008年市本级财政加大扶持的贫困镇名单表附表2008年市本级财政加大扶持的贫困镇名单表市、区扶持贫困镇名单(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438元)扶持贫困镇名单(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220元)江海区礼乐街道新会区三江镇鹤山市宅梧镇、双合镇、龙口镇开平市马冈镇、大沙镇、龙胜镇、赤水镇、金鸡镇、塘口镇、赤坎镇、蚬冈镇、沙塘镇、百合镇、三埠街道马冈镇、大沙镇、龙胜镇合计16个3个注:因台山市、恩平市已纳入省的补助范围,两市的贫困镇不再纳入本次对贫困镇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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