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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奖励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农业局、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梅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奖励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质监局、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农业局: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梅市府〔2011〕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20号)文件精神,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梅州检验检疫局共同制定了《梅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奖励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农业局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年12月31日梅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奖励细则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梅市府〔2011〕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设立梅州市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奖励政策,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特制定本细则。一、奖励对象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二、奖励数额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申报单位,每个地理标志产品奖励申报保护经费为15万元。三、组织程序1.每年度3月份,梅州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分别将上一年度获得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有关资料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或农业部公告文件。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定。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覆盖全市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申报经费奖励资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覆盖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财政拨给申报经费奖励资金。四、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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