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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惠水〔2021〕49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径向我局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反映。惠州市水利局2021年9月2日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468号)的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负责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协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具体工作。信息中心配合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有关技术支撑工作。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权责清单以及抽查事项特点和工作实际,本局制定“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在局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执法检查部门、事项名称、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要素。第六条本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主体类型、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要素。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负责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属系统所有持有《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成,登记的信息包含执法检查人员基本情况、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业务专长等要素。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执法监督科负责更新。第七条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汇总。第八条对同一检查对象,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之间应当联合开展检查;积极推动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第九条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第十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由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牵头,在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的监督下,通过机选、抽签等方式,依据抽查事项类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根据检查工作实际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所抽检查人员因客观原因或回避事由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方式再次随机抽取。第十一条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的近亲属,或者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依法回避。第十二条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要素开展随机抽查。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对需专业技术支持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不作为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十三条采取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非实地检查方式的,由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局属单位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本科室或单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核查检查对象提交的书面材料或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已采用非实地检查方式且达到检查目的的,不再进行实地检查。第十四条采用实地检查方式的,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次应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并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十五条检查过程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检查结束后,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第十六条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局属单位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签报局领导,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做好检查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第十七条每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束后,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卷宗,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报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登记,同时将检查结果在局信息公开平台及省市其他公示平台进行公开。第十八条参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法》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九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1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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