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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惠水水资源水保〔2021〕109号惠城区、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水利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区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水土保持监管要求,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惠州市水利局2021年12月6日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水土保持监管要求,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全面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函〔2019〕16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所称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计与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查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及核查。第三条【分级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监督指导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级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依委托职权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行业管理】市、县(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执法、能源和重点项目、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信息互通、共享,对本行业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生产建设单位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水土保持信息化及档案管理】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水土保持考核评估、广东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和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要求,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审批监督执法衔接机制】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做好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监管。第七条【水土保持主体责任】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将水土保持措施经费列入工程概(预)算;组织和监督施工、监理及水土流失监测等各参建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落实项目红线范围内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责任。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量,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申请类型,分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个人投资项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三类。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或委托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个人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生产建设单位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申请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不含技术审查时间)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生产建设单位因水土保持方案申报材料不具备许可条件,可通过补正材料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项目库,日常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当年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总量的20%,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的项目全面检查。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计】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将水土保持措施经费列入概、预算。第十三条【水土保持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编制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方案,落实好苫盖、拦挡、排水、沉砂等相关防护措施第十四条【水土保持监测】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方案许可部门及项目所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第十五条【水土保持监理】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对发现的水土流失隐患或者问题,应及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第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遥感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在建项目的10%,每年不定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0%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历次检查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和有举报线索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向水土保持方案许可部门报备验收材料并取得报备回执。生产建设单位选择联合验收的,应当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纳入联合验收内容。第十八条【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核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项目核查项目库,自行或者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报备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进行核查。抽查频次为每年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第十九条【技术审查核查检查支撑服务】技术审查、核查和监督检查中的基础性、技术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受委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包括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等。第二十条【技术审查核查检查责任】方案编制机构、技术审查核查机构、检查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分别对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核查意见、检查意见和个人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惠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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