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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2号(规范文件)。三、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须按上级文件要求确定,即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通知》中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仍维持江规〔2018〕35号确定的计算基数计算,本期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公式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如需调整,则按《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二)征收范围:根据我市城市发展,位于新会区崖门镇南部的滨海新区已列入我市规划的重点发展区域,未来将按照城市新区的标准进行开发建设,《通知》将银湖湾滨海地区核心区(约46平方公里)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包括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约566平方公里)以及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土地面积约46平方公里)。(三)征收时间:本次自2020年3月1日起征收,征收时间以三年为一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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