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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水口七井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2日 政策文号:惠府〔2007〕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惠州市水口七井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07〕73号根据惠州市和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水口七井段约500亩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工业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征收地块位于水口七井段,属水口街道办事处上村、姚村、大和、三联村的集体土地,面积共500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惠府办〔2005〕62号)及《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青苗补偿费(元/亩)耕地429001500鱼塘44553.331800园地3300010000林地13200(二)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每亩42900元给予补偿。(三)宅基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符合条件并需要安排宅基地建设房屋的,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给予补偿。2.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给予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按评估价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进行补偿。(四)零星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执行。青苗补偿每亩最高上限不超过10000元。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水口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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