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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南四环路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7日 政策文号:惠府〔2007〕1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惠州市南四环路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07〕145号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市南四环路沿线6520亩集体土地,作为市南四环路道路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征土地位于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惠环街道办事处、河南岸街道办事处、三栋镇、马安镇和惠阳区镇隆镇的市南四环路沿线,属村集体土地,面积约6520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具体见下表:(二)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三)宅基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补偿:符合条件并需要安排宅基地的,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惠城区市政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标准》给予补偿。(四)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执行。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相应的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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