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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民爆器材仓库建设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8日 政策文号:惠府〔2007〕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惠州市民爆器材仓库建设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07〕7号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保障民爆器材物资安全,经研究,决定依法征收龙丰街道办事处共联村位于沙子坝大冒塘三石苏口10.697亩集体土地,作为民爆器材物资仓库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征收地块位于龙丰共联村沙子坝大冒塘三石苏口,属共联村集体土地,面积10.697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规定的三类区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补偿标准(万元/公顷)备注林地19.81公顷等于15亩耕地64.35养殖水面66.83园地49.5(二)零星青苗、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惠府办〔2005〕62号)执行。青苗补偿每亩最高上限不超过10000元。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龙丰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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