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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鹿江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0日 政策文号:惠府〔2008〕1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惠州市鹿江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08〕125号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水口街道办事处樟霞村约0.3827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220千伏鹿江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征收土地位于水口街道办事处樟霞村委会霞村村民小组龟人地地段,属霞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约0.3827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元/公顷)耕地(水田、旱地、菜地)643500园地495000林地198000养殖水面668300(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三)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每公顷643500元。(四)宅基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补偿:符合条件并需要安排宅基地的,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惠城区市政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标准》给予补偿。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到水口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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