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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江北水质净化中心管网建设工程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4日 政策文号:惠府〔2009〕1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惠州市江北水质净化中心管网建设工程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09〕121号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江北街道办事处望江村约15亩集体土地和汝湖镇虾村约10亩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江北水质净化中心管网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征地块位于惠城区江北街道办事处望江村(三类区)和汝湖镇虾村(四类区),属望江村和虾村的集体土地,面积共约25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相应的三类区、四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三类区四类区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4290039000养殖水面(鱼塘)44553.3340500园地3300030000林地1320012000(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相应的三类区、四类区标准执行。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应的江北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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