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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5日 政策文号:惠府〔2008〕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08〕32号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上村、大和村和樟霞村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水口环镇路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从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惠水路,经上村、大和村至高新科技工业园(水口鳗鱼场),土地面积约10公顷;从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马水路,经上村、樟霞村至高新科技工业园(水口鳗鱼场),土地面积约17公顷。上述土地面积共约27公顷,属上村、大和村和樟霞村集体土地。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三类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万元/公顷)耕地(宅基地)64.35园地49.50林地19.80养殖水面(鱼塘)66.83备注:未利用地按耕地的50%补偿(二)青苗、零星青苗、临时和永久性房屋拆迁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39号)执行。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水口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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