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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莞惠城际轨道交通(惠城区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3日 政策文号:惠府〔2009〕1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莞惠城际轨道交通(惠城区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09〕133号为完善交通运输网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粤发改交〔2009〕395号),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沥林镇、陈江街道办事处等镇(街道办)的部分土地,作为莞惠城际轨道交通(惠城区段)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的沥林镇、陈江街道办事处、惠环街道办事处、惠州市林场、桥西街道办事处、江北街道办事处、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和汝湖镇,土地权属分别属于沥林镇的沥林村、埔心村,陈江街道办事处的东江村、澄海村、青春村、东升村、陈江村,惠环街道办事处的中星居委会、古塘坳居委会,惠州市林场,桥西街道办事处,江北街道办事处的水北居委会、望江村、三新村,小金口街道办事处的乌石村、青塘村,汝湖镇新光村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面积共约2252亩(含列入征地范围需盘整的国有土地)。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执行。其中陈江街道办事处、惠环街道办事处、桥西街道办事处、江北街道办事处和小金口街道办事处按三类区标准执行,沥林镇和汝湖镇按四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三类区四类区镇(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元/亩)镇(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元/亩)耕地陈江惠环桥西江北小金口42900沥林汝湖39000养殖水面4455340500园地3300030000林地1320012000(二)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三)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四)盘整国有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补偿。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和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到相应的沥林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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