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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肇庆市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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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26日 有效性:失效
关于废止《肇庆市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决定废止2001年4月21日市政府以肇府[2001]13号文发布的《肇庆市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房地产收费管理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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