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号),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际情况,特制订《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编制背景1.2021年8月印发的《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科〔2021〕69号)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2.2022年11月18日汕头市出台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同时废止。3.为了更好服务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孵化服务和创新创业培育能力,亟需修订出台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和管理的工作流程,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发展。二、制定依据1.《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号)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七个章节、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介绍了《办法》的编制依据,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进行释义,对科技企业孵化链条进行定义,明确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和指导单位。第二章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条件。明确汕头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创业工位、服务收入、投融资服务、创业导师、服务平台、入驻团队及企业、创业活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投融资服务、专业服务队伍、在孵企业数量、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对在孵企业数量、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同一领域从事研发或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累计毕业企业数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汕头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参考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进行建设。第三章运营评价。明确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行动态管理,确定运营评价要求和评价结果等级,以及不同等级的对应措施。对作为量化评审依据的年度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提出要求。第四章补助事项及标准。明确扶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补助事项和相应的补助金额。第五章申报和管理。明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和运营评价的申报程序。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统计填报、信息变更、申报真实性要求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第六章提升与发展。对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服务能力、创新创业培育能力、打造专业服务队伍和建立工作机制、推动孵化载体发展提出了要求。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四、主要特点1.新增了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链条的定义,明确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核心,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科技企业孵化全过程。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对科技企业加速器进行定义,并明确汕头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参照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标准进行建设。2.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号),删除了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新增孵化面积的资金补助,新增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资金补助。3.为了引导在孵企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企业,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了“连续两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作为在孵企业的毕业条件。4.进一步细化了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和管理的工作流程,强化运营评价工作重要性,引导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服务能力,新增了孵化载体进一步提升在孵企业的培育能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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