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现将《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建设局反映。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10日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珠府〔2021〕13号)及《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珠金府〔2021〕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业主自愿、社区引导、政府服务、保障安全”的思路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愿原则、科学设置原则、政府服务原则、长效管理原则。第三条我区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电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负责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和宣传、业务指导和统筹等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各镇、金湾供电局、金湾供水所、港区供水所。(一)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级媒体配合做好新闻宣传、成效推广和舆论引导工作。(二)区财政局落实增设电梯年度财政补助经费,配合区建设局做好经费拨付工作。(三)区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增设电梯工程的结构、消防设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展开巡查,对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过程、安装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和质量安全;会同财政部门、各镇统筹增设电梯补助经费的申报及拨付工作;负责审查既有住宅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情况;统筹开展我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媒体宣传、成效推广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各镇深入社区开展相关业务宣传。(四)区市场监管局审查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是否符合电梯安装、检修等技术要求;指导各镇开设增设电梯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咨询窗口;接收辖区内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告知和受理使用登记注册工作;简化登记注册审批流程,并向群众提供清晰的办事服务指南;负责审查增设电梯安装告知相关资料,包括电梯安装单位资质、电梯出厂资料等;加强对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过程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确保增设电梯质量安全、规范及维护、保养到位。(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查增设电梯是否存在绿化、燃气及相关市政设施迁移、迁改等问题;联合及指导各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珠府函〔2020〕213号)相关规定,对违反《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规定、未依法取得《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即擅自增设电梯或未按已通过联合审查的增设电梯方案开展建设的,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六)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或市自然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审查增设电梯用地权属是否清晰,设计方案是否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七)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运营行业管理部门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助成员单位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八)各镇负责配备增设电梯工作人员:1.受理增设电梯及补助经费申请,协助开展初步审查、联合审查等工作;2.组织增设电梯公示、协商调解、听证会等工作;3.协助申请人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依法开展巡查、监管安全施工工作,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做好增设电梯有关执法工作;4.协助申请人办理供水、供电、通讯、数字电视等管道管线迁移、迁改事宜,费用由申请人承担;5.监督申请人依法落实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维护管理工作;6.统筹制定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做好增设电梯补助经费发放工作;7.在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工作中做好增设电梯的布局规划;8.可依法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增设电梯相关事务。第二章?增设条件第四条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3层及以上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既有住宅本单元内有多套住宅且全部为同一产权人拥有的,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不纳入政府奖补范围。已纳入城市更新拆建范围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属于《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所列严重遮挡范畴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或被严重遮挡的业主同意。第六条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可以借鉴增设电梯的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也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增设、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第四层分摊系数1为基准,第一、二层分摊系数为0,第三层分摊系数为0.5,从第五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分摊系数增加0.1,即第五层分摊系数为1.1、第六层分摊系数为1.2、第七层分摊系数为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七条如增设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原则上,对受不利影响的第一、二层业主的补偿总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的30%。第一、二层按建筑的实际结构确定,原则上底层为商铺或架空层的属第一层。第八条增设电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增设电梯的意见统一、项目申报、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或其他相关实施单位作为增设电梯的代理人或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前款规定的工作。第三章申请流程第九条申请人就增设电梯相关事宜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明确项目申请人及代理人或实施主体的职责;(二)增设电梯项目建设费用筹集分摊方案(包含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三)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维修保养资金筹集分摊方案;(四)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使用方式、维修保养方式;(五)财政补助经费的分配方案;(六)出资业主签署的风险承诺书;(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第十条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出具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涉及规范说明。第十一条申请人向所属镇申请增设电梯,应当递交以下资料:(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意见征集情况表、申请书、协议书、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风险承诺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四)增设电梯现场地下管道勘察图或勘察结果。第十二条经核实符合申请要求且资料齐全的增设电梯项目,由所属镇上报电梯领导小组,电梯领导小组组织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或市自然资源局高栏港分局进行初步审查,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分工,上述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在《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初步审查意见表》上出具可行性审查意见并盖章。第十三条电梯领导小组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的增设电梯项目,由所属镇负责将增设电梯申请书、协议书、工程设计方案等内容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栋、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所属镇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并附上公示照片。公示期满,若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所属镇应当在说明中明确记载。第十四条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实名向所属镇提出,由镇引导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自行协商。如果异议涉及增设电梯技术方面的问题,所属镇可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再引导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自行协商。通过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调解,调解时间自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起不超过30日。组织调解的单位在调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说明和意见(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业主表决意见、费用筹集、补偿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及后续维护方案)。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利害关系人可在调解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镇申请召开听证会。业主间或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异议经调解或听证已妥善处理、以及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组织调解或听证的单位已出具说明和意见的增设电梯项目,所属镇在《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初步审查意见表》上注明调解或听证结果并盖章备案,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第十六条增设电梯项目初步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十七条申请人向所属镇递交联合审查申请,应当递交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二)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三)《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珠府〔2021〕13号)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联合审查所需资料。经审查符合申请要求且资料齐全的增设电梯项目,由所属镇上报电梯领导小组,电梯领导小组组织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或市自然资源局高栏港分局进行联合审查,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分工,上述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在《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盖章。通过联合审查的增设电梯项目,所属镇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申请人应当依法就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以及监理。第十八条增设电梯开工前,申请人应当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填写《金湾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申请表》,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登记备案手续,领取《金湾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回执》后方可开工。若我区出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有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建设和后续管理第十九条申请人作为增设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承担建设主体责任,监督和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和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及属地镇依法开展的监管巡查工作。第二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施工备案手续或《金湾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回执》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电梯安装前,申请人应当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回执》后,进行电梯设备安装。第二十二条增设电梯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特种设备检测院检验合格的电梯,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申办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将《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金湾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回执》、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资料按照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档案归档指引的要求报所属镇进行保存。镇按照一梯一册进行归档,电梯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统一收集后移交至金湾区城建档案馆。第二十四条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增设电梯后续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增设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第五章资金补助第二十六条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增设电梯项目,按一台电梯给予6万元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增设电梯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费用,补助资金应由共同出资增设电梯业主进行协商分配。申请人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个月内向所属镇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镇受理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申请专项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经费申请表;(二)《金湾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回执》或施工备案表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三)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原则上,应当由全体出资业主共同委托其中一名业主申领专项补助。第六章附则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止。查看解读:《珠海市金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