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开发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珠海市金湾区(开发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8月31日珠海市金湾区(开发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领辖区内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珠海市金湾区(开发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金湾区(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条区长质量奖的设立和评定,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服务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为目的。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决策。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区长质量奖2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2个、区长质量奖鼓励奖(仅限中小企业)3个。以上奖项允许少额或空缺。第五条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可根据实践发展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珠海市金湾区(开发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府办(开发区党政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成员组成。评定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17人,任期四年。第七条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二)审定评定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三)审定评定规则;(四)审定秘书处的工作制度;(五)审议确定评审结果;(六)决定评定工作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若干名,由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或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成员人数为单数且人数不少于5人。第九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区长质量奖日常工作的开展;(二)组织拟(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相关工作制度、评定规则等;(三)负责区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四)负责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五)提出评定委员会专家成员、秘书处成员和评定专家建议名单;(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获奖候选组织名单。第十条评定委员会下设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监督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第十一条各镇政府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组织的培育、发动与推荐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注册在金湾区(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并正常运作3年以上;(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经营业绩在上年度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获得各镇政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相关行业协会之一推荐。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一)不符合产业、环境、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二)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较大以上事故;(三)近2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三条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组织申报。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当年区长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事项要求。申报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秘书处。申报组织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资格审查。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予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予以书面或短信告知。(三)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情况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和专家组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数量和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予以书面告知。(四)现场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评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五)陈述答辩。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组织数量和名单,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陈述答辩进行评分,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六)综合评议。现场评审专家组和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提出获奖候选组织名单。(七)审议公示。评定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获奖候选组织名单进行集体审议,确定获奖建议名单,由秘书处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督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八)审定报批。秘书处根据公示情况,将获奖建议名单报请区政府(管委会)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评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监督办可以派人进行现场监督。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十四条获奖组织由区政府(管委会)颁发证书,对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鼓励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再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只颁发证书,不给予扶持资金。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鼓励奖的组织,可连续申报区长质量奖;再次获得同等或以下奖项的,只颁发证书,不给予扶持资金;连续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若在下一届获得更高奖项的,给予的奖励金额在扣除上一届已获得的奖励金额后给予差额奖励。第十五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再申报区长质量奖,获奖后只颁发证书,不占当年获奖名额,不给予扶持资金。第十六条区长质量奖工作经费和扶持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用于组织、管理、评审、监督、宣传、培育等工作。第十七条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凡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奖金、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奖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奖金、市长质量奖奖金的,分别额外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配套奖励。如遇同年度内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的,按此条款标准叠加享受。第六章?推广与应用?第十八条倡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课题研究、人才培养与合作交流。第十九条各镇政府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第二十条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宣传推广先进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的义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奖的组织,秘书处应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区政府(管委会)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组织在10年内不得再申报区长质量奖。第二十二条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事故的,涉及重大负面信息且秘书处认为有必要的,由秘书处提请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区政府(管委会)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二十四条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及承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被撤销获奖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宣传和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中小企业”划分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2018年3月21日发布的《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珠金府办函〔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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