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内外经贸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珠金府〔2023〕1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内外经贸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反映。?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13日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内外经贸发展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相关工作部署,紧扣市委“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工作总抓手,坚定不移把“产业第一”作为中心工作,全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合作区对外开放窗口作用及政策外溢效应,加快促进我区内外经贸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促进外贸发展(一)支持企业申请海关AEO高级认证(即经认证的经营者高级认证)。在申报年度对被海关首次或复审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产品进口。支持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部分资源性产品与消费品。对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项目给予资助。进口技术和设备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0.06元人民币的资助;进口资源性产品与消费品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区级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项目已经申报中央、省级进口补贴类资金或已享受过区级财政同类别资金扶持项目,本条款不重复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合同、同一银行水单、同一报关单、同一发票等。(三)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30%的资助,每个企业获得的区级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资助(具体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对同一企业在同一业务年度的各级累计资助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四)买方资信调查费用资助。对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下游客户进行资信评估扩展国内外市场的企业,按实际缴纳资信费用和风险评估费用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该项费用资助金额最高5万元。(五)鼓励企业参展参会。1.配套国家、省的扶持资金,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实体展会,给予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最高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区级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2.对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线上展览活动,配套国家、省的扶持资金给予企业实际发生参展费用最高不超过80%的资金扶持,每个展览项目区级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3.对企业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境内外展览活动给予支持,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区级展位费支持最高支持4万元。本条款与第一条第(五)款第1项不重复支持;4.对企业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重点展览采购活动给予人员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每家企业每次活动区级支持金额最高2万元。企业获得的各级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其实际发生金额。(六)支持服务贸易发展。1.鼓励服务贸易企业积极填报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以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填报数据为依据,对在支持时间内服务贸易登记业务额达到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分档支持。具体为:服务贸易登记业务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5万元的支持;对登记业务额在50万美元以下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个企业3万元的支持。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填报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1)在岸业务支持。以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填报数据为依据,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不含企业承接集团关联公司的执行金额,下同)不低于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不低于3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金支持。(2)离岸业务支持。以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填报数据为依据,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不低于3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符合上述在岸、离岸支持条件的企业可分别申请。本条款与第一条第(六)款第1项不重复享受。3.认定奖励。对支持时间内获得“广东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仅支持1次。二、促进消费提升(一)对商贸企业达到限额以上规模给予奖励。在申报年度达到限额以上规模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以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以区统计局提供的限额以上企业名单为准(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包括: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法人单位)。(二)对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给予奖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并按统计规定纳统,纳统当年按其销售额每满5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符合区总部经济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金府办〔2021〕11号)政策执行,本条款不重复支持。(三)对区内获得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给予奖励。在申报年度获得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且相关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通报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三、其他(一)本办法规定的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二)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收登记均在金湾区(开发区),且在金湾区(开发区)实际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三)本办法财政奖励补助金采用事后补助方式,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明确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并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以及项目评审结果在金湾区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和公示。(四)各申报主体同一申报事实只能申报一个同类区级财政资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获取同类区级项目财政资金。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重复获得等骗取资助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况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事主体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区级商务领域的专项资金。(五)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为支持内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保障政策延续性,针对第一条第(一)款,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其余条款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如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将视情予以修订。(六)本办法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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