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中府〔2012〕121号)同时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3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主任。各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七、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府办公室工作。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三章履行政府职能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二、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三、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十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设立市镇行政服务中心,构建实体办事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相结合的行政服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严格市场监督,规范市场执法,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力依法运行的监督。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作合法性审查形成草案,确有必要的由市法制局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定,应经市法制局审查并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的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相关部门承办,报备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二十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二十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确保法制统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二十四、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由市府办公室会同市法制局组织。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十六、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投资计划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班子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文件原则上不作规定。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二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局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落实。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群众关注热点的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规定设立新闻发言人,落实新闻发布管理制度。对突发事件和预警信息的新闻发布报道要及时准确、全面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十三、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按规定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认真办理党代表提议、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市政府领导每年牵头领办重点提议、议案建议、提案。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三十六、市政府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审计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四十、市政府实施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第八章政府会议制度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等制度。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四)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分析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分析形势,部署工作。(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重要规划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四)审议决定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五)审议拟上报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事项。(六)审议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七)审议拟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发布的重要文件;市政府重要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等。(八)讨论决定各镇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九)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市长确定。市府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并提出议题安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议题材料需有分管副市长并市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批示。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应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由市长主持召开或相关副市长共同召开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经参会或与会议决定事项相关的副市长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重要决定事项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四十七、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研究协调某一方面具体工作。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各镇区、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市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召开全市性会议,实行月度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凡未列入月度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个。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镇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以套会方式召开;缩减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便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五十、国家部委及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中山市召开全国性、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再行答复和安排。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五十一、各镇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拟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还应符合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相关规定要求。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经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室领导审批后,退回报文单位。五十二、各镇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市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并审核拟办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先交市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五十三、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主办部门应落实第一协调责任。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必须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商情况,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五十五、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与重要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三)发布市政府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镇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五)批转、转发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五十六、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工作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也可授权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室领导签发。五十七、以市政府和市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其中,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行政措施等,应附文件起草说明,介绍文件制定背景、内容要点或亮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资金测算等重要事项,反馈意见较多时应以征求意见汇总表形式附列。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府办公室转发。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第十章政务活动安排五十九、市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安排,编制市政府领导一周政务活动安排表。六十、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市政府领导参加省级以上会议或活动的,由市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及有关领导审定后,按时限要求上报名单和跟进相关工作。六十一、省政府、外省(市)政府、国家部委及省政府部门的领导到我市考察调研,国家及省检查组到我市开展专项检查,根据考察调研检查内容,由市政府对口部门拟定接待方案,报市府办公室审核协调后呈相关市政府领导审批。市府办公室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陪同等活动。六十二、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镇区或部门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镇区或部门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室从严统筹安排。市政府领导已确定出席会议或活动的,主办单位要提前将有关安排、背景资料及发言参考送市府办公室。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再由业务归口部门报市政府决定。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活动,归口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涉及台务活动,归口市台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务局要按政策规定从严审核把关。六十四、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由市府新闻办提出意见送市府办公室协调安排。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还要市外事侨务局、台务局按有关规定把关,市府新闻办综合提出意见送市府办公室。第十一章廉政作风纪律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按照中央“三个零增长”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镇区、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七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七十三、市政府领导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七十四、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镇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需要须经市长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开我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按规定提前向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报备,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我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报批,由市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我市外出,应严格按照《关于建立主要领导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要求,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报市长审批。对市政府举办的会议和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七十六、市政府其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各镇区政府可参照制定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