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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5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和《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子女可在其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排名。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第八条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第九条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一)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二)申请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职业连续满3年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了居住或暂住登记为标准)。第十条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标数以及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流动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累计总积分按照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十三条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但暂不想入户的流动人员,3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二)在本市创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扶持政策;(三)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待遇;(四)申请社会救助;(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七)当地政府(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第十四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或处理完毕未满五年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的,不能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第十五条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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