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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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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反映。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9日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节约行政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由市级财政供养的工作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从事公益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雇员的指标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雇员的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直接管理。第四条雇员指标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指标核定办法》执行。第五条招聘雇员必须在核定的雇员指标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类别的岗位空缺。第六条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类。普通雇员是指从事一般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或高中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雇员是指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博士不作学历学位同时双证的限制)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雇员指标的6个月内启动招聘程序,1年内完成雇员的招聘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招聘工作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如延期后仍未能完成雇员招聘的,收回雇员指标。第八条雇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四)身体健康;(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雇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雇员一般按申报计划、发布公告、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操作,高级雇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招聘办法》执行。第十条用人单位与雇员应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规范文本。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批准的雇员指标期限内确定。对首次聘用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延用雇员指标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雇员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应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从用人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第十四条雇员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雇员内部管理制度(含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负责实施。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在编人员考核办法负责雇员的考核。对雇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雇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雇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雇员人数依比例不足1个优秀名额,但确有雇员表现达到优秀标准的,可按1名优秀名额评选。考核结果作为雇员调整薪金档次、续雇、解雇和奖惩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八条雇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雇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用人单位在绩效奖金中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雇员的薪金档次和标准、福利待遇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薪金福利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条雇员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第二十一条从事特殊行业的雇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特殊补助。第二十二条因岗位特殊需要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协议薪金制。第二十三条雇员薪金标准及相关福利待遇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四条雇员的退出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中山市机关雇员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一)超出核定雇员指标数额或不按核定岗位类别雇用雇员;(二)未经批准擅自招聘雇员;(三)不按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四)合同订立、解除或者终止不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五)挪用、冒用雇员经费;(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雇员管理过程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市直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雇员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21日印发的《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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