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统筹层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市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财政负担。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问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三、改革前试点制度个人账户处理办法(一)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参保范围且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在本意见实施后一次性发放本人。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在按原退休办法计发待遇的基础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其剩余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放本人(不再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死亡的,依法继承。(二)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经分类明确后,按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执行。四、改革前的政策衔接(一)改革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下称试点制度)从改革时起停止执行。(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前参加我市试点制度且不符合本次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试点制度的缴费年限(含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文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试点制度期间已按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办理退休且不符合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改为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与原退休待遇的差额由原渠道解决;改革后仍在职的按我市有关规定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人员,改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与按我市有关规定保留的机关事业单位原退休待遇标准的差额由原渠道解决。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三)纳入改革范围人员,改革后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抚恤待遇暂按原办法标准计发,所需费用由财政或原单位解决,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后,从其规定。(四)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标准)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五、征收经办中央、省属(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驻中山单位和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业务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六、工作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相关改革和衔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七、其他事项本意见中所涉的“改革时”、“改革前”和“改革后”分别指2014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含当天)前和2014年10月1日(含当天)后。试点制度期间指1998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