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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单位:为加强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管理,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做好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规定,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开展信用承诺公开鼓励在珠海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编制单位及人员自愿开展信用承诺,签署承诺书提交我局存档(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提交纸质版并将电子版发送我局政务邮箱)。如编制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重新签署承诺书。我局将在官网公布开展信用承诺的编制单位及人员名单。二、实施编制文件考核制度对我局行使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考核,横琴新区参照开展。(一)日常考核日常考核包括首稿评分和专家评分。1.首稿评分。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编制单位在“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系统”首次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作为首稿评分对象。由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依照相关监督检查要求作出首稿评分(评分表见附件2)。2.专家评分。技术评估单位认为需要开展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与会专家作出专家评分。无需开展专家评审的项目的首稿评分即作为日常考核得分;开展专家评审的项目由首稿评分占比60%和各专家评分的平均分占比40%计算得出日常考核得分。(二)抽查复核我局对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开展抽查复核,给予考评得分和评定等级。三、加强编制质量信息公开我局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常考核结果,每季度公布抽查复核结果。考核结果将通过“珠海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和我局网站(http://ssthjj.zhuhai.gov.cn/)发布。四、考核结果运用被考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以及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由我局按相关规定处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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